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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章程-四川安防网
来源:四川省公共安全协会     2010年04月19日

200646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刑事现场勘察与物证鉴定产品、交通管理产品、消防产品、计算机安全监察产品、警用信息产品、警用装备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防爆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系统、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等产品的行业和从事该类产品的研制、开发、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以及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本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提供积极服务、自律、协调的职能作用,推动会员之间的协调自律,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共安全行业进步,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情况,为增进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成都市文翁路1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制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提出建议。

(二)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组织经验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化。及时传递安防信息,推动行业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积极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举行听证会,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协会服务企业的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人才交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行安防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和安装施工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制,经过考核、面试、认定后向有关部门推荐审批,不断提高安防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推行安防工程和产品专家评审和鉴定制度,组织专家对安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安防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防工程和安防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

(五)举办展示展销会、讲座、讲学,组织出省、出国考察,开展国内外人才和技术交流,帮助有竞争实力的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六)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搞好安防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管理及技术监督。办理安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安防产品的准产、准销证和省外企业登记备案。

(七)组织召开学术理论研讨会,发布安防行业信息,加强安防行业宣传,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建立互联网页(站),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传播行业信息,促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健康发展。

(八)收集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建立安防专家库,成立四川省社会公共安全行业协会安防专家委员会进行市场分析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及企业委托的有关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建立法律咨询机制,积极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努力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十)组织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一般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一)     一般会员:在四川境内从事安防且具备法人资格的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企业、事业、团体等经批准入会的单位。

(二)     名誉会员:指经理事会决定聘请的本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

(三)志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协会会刊、网页(站)优先和其他宣传资料优先刊登介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部分会员单位的情况。

(六)推荐专家加入安防专家委员会参与安防工程和产品的评审和鉴定工作。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的建议;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顾问。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协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都必须有2/3以上相应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委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年无投诉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委理事、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辑:安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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